中共嘉兴市委办
公室文件
嘉委办发〔2014〕67号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嘉兴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以下简称“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工作,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以下简称“两个健康”)的良好氛围,根据《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30名。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事迹,社会公认,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等单位联合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具体负责嘉兴市优秀建设者的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市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成员单位配合。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人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范围:
在嘉兴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不含港、澳、台人士及外国国籍人士。已受过本项表彰的不再参与评选。
全国、省优秀建设者一般从嘉兴市优秀建设者中推荐。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自觉做到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在本地区或同行业中起表率作用。
(二)企业发展健康。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理念先进,发展思路清晰;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财务和生产安全状况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表现优秀。
(三)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党群组织健全,作用发挥明显。
(四)自身修养良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善于学习、勇于创新、自觉担当;生活方式健康文明,公众形象良好。
(五)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对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要侧重于在专业成就、社会影响、社会形象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程序
(一)基层推荐。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按照评选要求,认真遴选,严格把关,全面审查,择优推荐嘉兴市优秀建设者候选人。
(二)部门联审。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初步联审,确定参评名单,进入“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开展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好中选优,提交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三)审核评定。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领导小组将嘉兴市优秀建设者最终人选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四)公示监督。经评定后的嘉兴市优秀建设者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对嘉兴市优秀建设者的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原则,注重人文关怀。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嘉兴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颁发“嘉兴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奖章、证书。
第九条 嘉兴市优秀建设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在政治、精神和人文关怀方面享受下列待遇:
(一)参政议政:鼓励嘉兴市优秀建设者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二)学习培训:每届嘉兴市优秀建设者安排一次学习培训。
(三)健康检查:每届嘉兴市优秀建设者安排一次参加省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四)专题考察:每届嘉兴市优秀建设者安排一次一周左右的产业、经营、管理等内容专题考察活动。
(五)其他:在重要节日和特殊情况下,各级各部门要给予嘉兴市优秀建设者不同形式的人文关怀或走访慰问。
(六)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和享受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条 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全程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评审机构应设立监督电话及信箱,及时回应举报申诉。严禁以评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在人选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市评选表彰管理领导小组将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优秀建设者的日常管理:
(一)弘扬嘉兴市优秀建设者精神。围绕促进“两个健康”工作主题,及时总结本市各级优秀建设者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企业家的创业创新精神。
(二)发挥嘉兴市优秀建设者作用。引导嘉兴市优秀建设者积极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三)密切与嘉兴市优秀建设者的联系。通过走访慰问、座谈会等,倾听嘉兴市优秀建设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嘉兴市优秀建设者的培养教育。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方针,引导他们珍惜和保持荣誉称号。
(五)维护嘉兴市优秀建设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嘉兴市优秀建设者的奖励和待遇。
(六)及时报告处理嘉兴市优秀建设者重要情况。对涉及嘉兴市优秀建设者的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书面向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七)完善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十二条 嘉兴市优秀建设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四)所在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处罚,本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加入外国国籍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与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荣誉不相称的。
第十三条 撤销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荣誉称号,一般由优秀建设者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市委市政府复核批准。也可由嘉兴市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复核批准。
第十四条 对被撤销荣誉称号的,自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相应待遇,并收回奖章、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评选表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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