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异地商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异地商会在嘉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异地商会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促进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印发《嘉兴市异地商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 嘉兴市总商会 2015年11月12日 送:省工商联,市委办,市府办,胡海峰副书记,盛全生副市长,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合作交流办 嘉兴市工商联、嘉兴市总商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印发 嘉兴市异地商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及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2013]18号)、《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标准(试行)》、《中共嘉兴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实施意见》(嘉委[2011]26)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更好地发挥异地商会在嘉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科学界定、加强指导、做好服务、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市外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籍或同一省辖设区的市(指副省级市或地级市,下同)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嘉兴市投资兴办、经嘉兴市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自愿发起组成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的、以推动嘉兴市与国内各省、市(设区的市)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组成。异地商会名称中原籍地行政区划名为相应的省、市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使用非行政区划名称。 第四条 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注册地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第五条 坚持“量质并重”原则。在培育壮大异地商会组织数量的同时,要加大对异地商会筹建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成熟一个,组建一个,促使其成为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社团组织。 第六条 嘉兴市工商联是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对经同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实施相关专项事务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异地商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通过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推动两地经贸合作、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商会建设规程 第八条 异地商会筹备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属地在注册地投资,具备一定规模、影响力、代表性和经营记录良好的5家以上企业发起,发起企业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其中5000万元以上至少有1家;且会员企业50家以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混合组成的80家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四)具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在会员企业内合署办公;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须为专职。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异地商会兼任职务(含荣誉、名誉等非实质性职务,如名誉会长、顾问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异地商会任职; (六)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须提交注册地业务主管单位(工商联)审查同意的文件和原籍地政府赋予异地商会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异地商会审批程序: (一)申请。发起人认为条件成熟,应向市工商联提交如下材料: 1.筹建商会申请书(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和可行性报告; 2.原籍地政府赋予异地商会业务管理职能有关部门同意筹建商会的文件; 3.发起单位,必须有5个(含)以上,并附发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业务经营范围、职工人数、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4.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5.会员和中共党员名册; 6.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7.拟担任秘书长以上(含监事长)职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8.拟担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职务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受理。由市工商联视材料提交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三)考察。由市工商联组织考察并提出意见,特别在异地商会筹建成立(或换届)中对会长候选人需要通过有关部门综合评价,符合条件者方可参选。 (四)批复。经考察、审核后,报主席(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市工商联出具异地商会筹建的批文。 (五)建立党组织要求。异地商会在筹建中要考虑成立党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同时接受中共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嘉兴市总商会)委员会领导。因党员数量等原因,在商会筹备阶段成立党组织确有困难的,须提出延期申请和党员培养计划,待条件成熟后成立党组织。 第十条 按照经济类社团性质规范异地商会的章程,限定异地商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按照联谊类社团性质设立异地商会,不得将异地商会办成老乡会、同乡会。 第十一条 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监事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异地商会登记事项按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变更后,应当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异地商会修订章程,应当自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重新核准后生效。异地商会依照章程规定程序调整负责人和换届时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经同意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发生章程规定解散事项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资产清算,自形成清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清算报告、《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本会印章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等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异地商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审计)机构进行资产清算。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章程与机构 第十六条 章程是异地商会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异地商会治理结构等重要事项的规定,是异地商会实现民主决策与自律管理的最基本保证。 第十七条 异地商会的章程应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商会名称、住所; (二)商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入会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产生办法; (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的规则和程序; (八)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十一)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对异地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六)对异地商会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制定或修订章程,须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一个会员企业只能有一票参与表决。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理事总数不得超过200名。理事会成员超过30名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其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常务理事成员数均应为奇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届期应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二十条 会长(理事长)一般是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实行选任制或者聘任制,异地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企业。异地商会负责人应实行回避制度,同一异地商会内,禁止近亲属二人以上同时担任异地商会负责人。 (一)会长人选条件 1.政治素质好,对商会工作热心,具有奉献精神; 2.经济实力强,所经营的企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 3.社会形象好,在企业所在地及本团体中有较高威望; 4.协调能力强,善于交往,能沟通协调各方关系; 5.身体健康,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6.未受过刑事处罚,如为中共党员的,未受过纪律处分;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秘书长人选条件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商会的性质和任务; 2.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 3.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4.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5.身体健康,能胜任专职秘书长工作,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6.未受过刑事处罚,如为中共党员的,未受过纪律处分; 7.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确定产生,监事会成员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设立监事长1名,其任期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职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及成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四条 建立异地商会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异地商会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提前7天将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议程安排等以书面形式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召开成立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年会或其他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 (二)举办展览会、论坛(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 (三)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以及与境外组织和个人合作开展活动或项目、接受境外捐赠等活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可以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异地商会应当履行会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程序,遵守会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必须与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开。 第二十七条 异地商会应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评价材料(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评价领导小组的年度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异地商会自主办会,不得对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进行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 异地商会每年参加年度检查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应当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协调在禾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宣传介绍嘉兴与会员企业原籍地投资环境,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登记地与会员企业原籍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向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团结、引导会员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单位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六)承办会员企业、原籍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建议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限制或排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自愿加入异地商会; (二)违反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摊派或者收费; (三)未经政府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四)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在异地商会内部拉帮结派,影响异地商会规范运作; (六)异地商会间互相诋毁; (七)利用商会名义非法为个人牟利; (八)超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合作、举行论坛(研讨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推动业务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九)重大活动不及时报备的; (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异地商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并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三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当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自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事宜。 第三十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议制度、会员管理、财务管理、常设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换届选举、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会费收支、信息公开、内部争议裁决、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合作、举行论坛(研讨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等制度,切实保障异地商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 异地商会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异地商会主要负责人考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异地商会内部产生严重矛盾,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由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无效的,由主管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在规定期限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被责令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可由异地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成员负责筹备换届工作,并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商会领导班子等。 第三十六条 被取缔的非法异地商会或被撤销登记的异地商会,其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发起筹建异地商会,也不得被选聘担任新成立异地商会的负责人;其异地商会名称3年内不得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登记成立的异地商会,凡与本意见不相符的,应当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意见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第三十八条 如上级新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则依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由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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