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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知识产权篇(十九):避免混淆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6    点击次数:1521

       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避免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风险提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须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避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若擅自使用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而引起混淆,则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欧普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1日,拥有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等商标。2018年12月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W公司及其前身选用“欧普”字号缺乏合理依据,主观有攀附“欧普”商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W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该判决生效并已履行完毕。2019年4月,欧普公司在江苏省沭阳县购买了一件取暖器,外包装较大字体印有“嘉兴市欧普XX有限公司”字样,销售商出具的《购销合同》上也标注“嘉兴市欧普XX有限公司”字样。2020年4月,欧普公司发现W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显示的账号主体仍为嘉兴市欧普XX有限公司,其简介推文中仍载明“嘉兴市欧普XX有限公司”的公司详情。欧普公司认为,W公司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请求判令W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秀洲法院一审认为:欧普公司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现W公司在变更企业名称后仍于2019年2月25日生产销售带有“嘉兴市欧普XX有限公司”字样的取暖器具,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同时,W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系其企业对外宣传、联络的重要媒介,现W公司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以“嘉兴市欧普XX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宣传,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考虑到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系W公司在前案被判侵权后仍未及时修正并继续从事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在线上线下均有不当行为,影响范围较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混淆,对欧普公司及产品产生影响,直接或间接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故确定W公司赔偿欧普公司500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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