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侵犯商标专用权之在先使用抗辩
风险提示
在先使用抗辩是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常用的抗辩理由之一。成立在先使用抗辩需要满足以下特定条件:第一,被诉侵权商业标识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第二,被控侵权人使用被诉商业标识先于商标注册人;第三,被控侵权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备一定影响力;第四,被控侵权人仅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企业在被控商标侵权时,若满足在先使用抗辩的要件可以主张不构成侵权,但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志。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留存使用特定商业标识的证据;更为可取的办法是在使用该特定商业标识之初便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做好商标布局。
典型案例
原告成立于2015年11月24日,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第16488768号“年代”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一本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核定服务范围为第37类室内装潢、建筑等。2017年4月27日,原告通过与深圳市一本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取得了“年代”注册商标使用权,期限至2026年4月27日止。被告成立于2003年9月9日。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承建的多个工程荣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等单位颁发的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被告在与相关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幕墙工程后,相关工程施工照片均显示其在施工现场悬挂了“年代幕墙”字样。2019年1月10日,原告对被告的官网以及相关视频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被告的官网多处突出使用了“浙江年代”、“年代”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年代”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根据已有事实,被告在“年代”商标注册申请前,已将“年代”作为识别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属于在先使用行为。其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其在先使用的“年代”标识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最后,在“年代”商标注册后,被告对“年代”标识的使用并未扩展至其他服务类别。基于以上理由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发展历程、经营状况、经营范围以及“年代”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情况,可以认定被告的先用权抗辩成立,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关于原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现有证据看,在原告使用“年代”为其字号之前,被告“年代”字号的知名度尚未达到覆盖原告所在地域的程度,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系明知被告品牌知名度而使用“年代”字号,难以认定其行为具有攀附被告商誉的故意,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