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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买卖合同“避坑”指南——违反质量约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8    点击次数:9

       交易行为,看似日常,却暗藏风险,处处是“坑”。

       如果合同签订不严谨、履行不规范、维权不及时,往往会让简单的交易变成拉锯的纷争。

       如何在交易中避免“踩坑”?快来看看这篇指南吧!

TIP3:违反质量约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案例说法

       202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76675元,验收了乙公司提供的第一批防尘滤袋并使用。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滤袋产生腐蚀,造成滤袋未达到当地出口粉尘浓度标准,甲公司因此被环保部门多次处罚。2022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交涉,要求其更换防尘滤袋,乙公司以货物已经验收且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拒绝更换,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为此,双方诉至法院,甲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由乙公司赔偿拆除旧滤袋安装新滤袋产生的安装费、维修费;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根据约定支付货款后,乙公司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约定向甲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滤袋。滤袋被安装后出现掉底情况,乙公司称其提供的滤袋没有质量问题,系甲公司现场工况条件与技术协议约定不符导致,但对此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因滤袋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故对于甲公司要求解除《产品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及返还已交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甲公司委托案外人拆除旧滤袋安装新滤袋产生安装费、拆除费124950元,与乙公司违约存在关联性,予以支持。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质量违约责任的核心在于“约定优先、法律兜底”。合同双方应在缔约阶段明确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争议发生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同时注意保留证据以支持主张。对于交易主体尤其是企业而言,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合同条款是规避风险的关键。

“避坑”指南——“企业要想富,质量得把住”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出卖人承担;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出卖人也需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交易双方除了相关合同条款需要约定外,对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也应尽可能具体明确。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有利于守约方在产生争议后便于确定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也可尽快定纷止争,节约成本。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供稿:工商经济部(会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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