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区三:公司财产就是股东财产吗?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由乙、丙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200万元,乙、丙各认缴出资100万元。在甲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1)甲公司长期使用股东乙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户使用,公司账户收支与股东乙个人账户未做清晰区分;(2)公司长期为股东乙的个人消费、个人借款进行支付或偿还,并列入公司经营账目,作为公司成本予以核算;(3)公司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股东乙的名下,并由股东乙实际使用。2024年9月2日,丁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并请求判令股东乙就甲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丁公司借款共计300万元,理应承担还款责任,乙利用其股东地位,长期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得甲公司失去其拥有独立法人人格的财产基础,减损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丁公司偿还借款,股东乙就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股东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财会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风险提示
1.避免公司与股东财产同一或者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经营场地和设备,公司出资购买的财产登记在股东名下并由股东占有、使用,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全。
2.严格规范公司财务记载,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应相互独立,审慎对待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将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等情形,避免资金在股东和公司间任意流动。
3.按期制作财务审计报告,尤其是一人公司,可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审计。
(供稿:工商经济部(会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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